禮樂文化是我國古代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的制度規定,是上層建筑中具有法律意義的成分,一直主導著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習俗。周公在洛陽制禮作樂,使得禮樂文化粲然大備,為后來孔子創建儒家學說提供了基本資料,指示了基本思路,夯實了堅固基礎。儒家學說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和主干,中華民族得以以自己獨特的面貌做派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,追根溯源,周公最早發揮著作用。
一、周公在洛陽制禮作樂
周公姓姬名旦,是公元前十一世紀的政治家、軍事家、思想家。他是周文王的第四子,周武王的同母弟。他受封的采邑“周”(今陜西岐山縣東北),是周太王古公亶父創業的根據地,故被稱為周公、周公旦。周武王滅掉商朝,兩年后病倒,又過兩年去世。武王子周成王年幼,一說武王傳位于周公,周公繼任為王,一說周公攝政當國。周公當政七年,成王長大成人,周公還政于他,自己退居二線。
西周有鎬京、成周兩個都城,鎬京在今陜西西安市西南,成周即今河南洛陽市。周公是在哪個都城制禮作樂的?
西漢伏勝說:“周公將作禮樂,優游之三年不能作。君子恥其言而不見從,恥其行而不見隨。將大作,恐天下莫我知也;將小作,恐不能揚父祖功業德澤。然后營洛以觀天下之心,于是四方諸侯率其群黨各攻位于其庭。周公曰:‘示之以力役且猶至,況導之以禮樂乎?’然后敢作禮樂。”又說:“周公居攝六年,制禮作樂。”又說:“周公攝政,一年救亂,二年克殷,三年踐奄,四年建侯衛,五年營成周,六年制禮作樂,七年致政成王。”①《禮記·明堂位》說:“周公相武王以伐紂。武王崩,成王幼弱,周公踐天子之位,以治天下。六年,朝諸侯于明堂,制禮作樂,頒度量,而天下大服。七年,致政于成王。”②《尚書·洛誥》說:周公攝政第七年十二月“戊辰,王(成王)在新邑”。③
營建雒邑(洛陽)為成周,是周武王的戰略部署。武王去世后,周公負責勘測、規劃,主持修建城垣、宮室。在雒邑建造的宮室,有太廟(周室先祖廟)、宗宮(周文王廟)、考宮(周武王廟)、路寢(周成王居所)、明堂(布政大廳)。周公營建雒邑,始于他攝政的第五年,第六年制禮作樂,第七年成周建成,周公迎成王來到洛陽,還政于成王,于是“成王定鼎于郟鄏(洛陽)”。④可見周公制禮作樂,是最終在洛陽完成的。
二、禮樂文化
周公制禮作樂的內容,《左傳·文公十八年》的記載稍微具體一些,說:“先君周公制《周禮》曰:‘則以觀德,德以處事,事以度功,功以食民。’作《誓命》曰:‘毀則為賊,掩賊為藏,竊賄為盜,盜器為奸。主藏之名,賴奸之用,為大兇德,有常無赦,在《九刑》不忘。’”⑤這是說周公制定《周禮》,認為一個人的言行舉止是否符合禮儀的原則,是判定其道德操守好壞的標準;以道德操守來處理事情;以處理事情的業績來計算功勞;以功勞大小來決定獲取報酬的多寡。他制作《誓命》,認為踐踏禮儀原則的就是賊,藏匿賊的就是窩主;竊取財物的就是盜,偷竊寶器的就是奸。有窩主的名聲,利用奸人偷盜的寶器,這是大兇德。國家設有刑律,對這種罪人一向不予赦免,這在《九刑》中有所記載,要牢記不忘。
西周的禮制保存在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、《禮記》三部書中,號稱《三禮》。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托名為周公所作,其實成書于戰國時期。《禮記》是西漢人依據先秦舊籍編定的。《三禮》既然成書于周公之后,自然有很多周公以后的內容,但周公建立起“周禮”的基本框架,《三禮》是“周禮”的發展和發揮,更加具體化、細致化,同周公制定的“周禮”并非截然不同。孔子說:“殷因于夏禮,所損益可知也;周因于殷禮,所損益可知也。”又說:“周監于二代,郁郁乎文哉。”⑥因此,從繼承、發展的關系考慮,可參考《三禮》來窺測周公的制禮作樂,也可得知周公的制禮作樂,是對夏商兩代禮樂的歸納和總結,更是改造和創新。
總體上說,周禮是指表示等級關系的典章制度和禮儀規定,包括道德的和法律的種種行為規范形式、典禮儀式,以及表示身份的輿服、旌旗、宮室、器用等制度。周禮有五類:用于祭祀上天鬼神的“吉禮”,用于邦國喪葬的“兇禮”,用于朝聘往來的“賓禮”,用于和諧邦國的“軍禮”,用于飲宴嫁娶的“嘉禮”。戰國人荀子說:“禮者,貴賤有等,長幼有差,富貴輕重皆有稱者也。”⑦周禮確定了君臣、父子、夫妻、朋友之間的上下、尊卑、親疏關系,防止超越名分,以維護和穩定社會秩序。與禮樂的實施相配合的是刑法,上引《左傳》即有周公關于“有常無赦,在《九刑》不忘”的言論。西周禮制的原則是:“禮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。”⑧禮樂的實施排除了庶人,只實施于周天子和大大小小的貴族內部,這便需要確定貴族的級別和血緣關系,所以君位繼承制、分封制、宗法制等必須明確起來。
王玉哲先生認為周公制禮作樂,首先是制定君位由嫡長子繼承的制度。商朝的君位繼承,大多為兄終弟及制。“一直到周初文王崩,長子伯邑考未立,而傳位于伯邑考之弟武王發,武王崩,不傳位于其子成王誦,而傳位于其弟周公旦。這仍然是沿用兄終弟及的舊傳統。后來周公旦稱王時管叔等反周公,恐怕也是由于管叔是周公旦之兄,假如實行兄終弟及的繼統法,武王崩后,繼位的應是他,而不是周公。他繼位的優先權被剝奪,可能是他發動叛亂的主要原因。周公稱王七年,……平定‘三監’與武庚之亂,鞏固了周王朝的基業。在營東都洛邑之后,一切政事上了軌道,周政權才站穩了腳跟,開創了歷史的新篇章。正是在這個時候,周公卻功成身退,斷然還政于武王的嫡長子成王。從此以后,周的王位便都是由嫡長子繼承,兄終弟及的痕跡不見了。可見周王朝繼統法的改變是從周公以后開始的,所以,金景芳先生說:‘周的嫡長子繼承制是周公的創造。’……嫡長子繼承制推行后,王位由誰繼承完全靠生理上自然的命定。王的兒子雖然很多,但規定必須長子,而且是摘長子,這就是說只有一人有資格繼承王位。這個原則一定,避免了王室貴族間的矛盾,抑止了兄弟的爭執,因而對貴族起到團結的作用,對王朝起到鞏固的作用。”⑨需要強調的是,周公是在洛陽舉辦的還政成王的儀式,君位嫡長子繼承制的確定,是在洛陽完成的。
“分封制是周代特有的政治制度”,“周公是分封制的制定者”。⑩上引伏勝“周公攝政,一年救亂,二年克殷,三年踐奄,四年建侯衛”云云,指的是周公在協助武王滅掉商朝,繼而平定各地的叛亂之后,以“建侯衛”的方式來安置親屬、功臣和高級別歸順者。諸侯的分封不是同時任命完畢,有的諸侯是周公主持平定三監之亂后,在洛陽分封的。例如周公將三監封地今河南新鄉地區,改封給自己的弟弟康叔,建立衛國。康叔赴任之際,周公在洛陽對他諄諄教導,史官記錄為《康誥》一文。當時國都附近地區叫做王畿,由周王室直接統轄;王畿以外的地區用來分封諸侯國,賦予它們拱衛、屏藩王室統治中心的職責。根據與王室的親疏遠近和封地大小,各封國分為不同的爵位和服等。爵分公侯伯子男五等,以定地位高低;服分甸侯綏要荒五等,以定貢賦輕重。每封一個侯國,周王要發給受封者文告,叫冊命,說明封地的疆界,轄區內的土地和人民數量,以及賜給的下屬官吏、仆役,還有禮器、兵器、車馬、旗服等等,叫做建國。諸侯在封國內握有兵刑錢谷全權,職位世代承襲。他們與周王室保持著臣屬關系,要執行王室的命令,捍衛王室,繳納貢賦,定期朝覲述職。諸侯在封國內有權力和責任封宗室和屬下為卿大夫,授以土地、民眾,其封地稱為采邑。卿大夫再封宗室為士,封地稱為食地。這樣,就建立起王——諸侯——卿大夫——士的寶塔式統治體系。通過層層分封,王、諸侯、卿大夫、士之間嚴格的等級和隸屬關系得以確定,在這個基礎上形成的王權比夏商兩代更為集中,對于鞏固和擴大西周王朝的統治起了積極作用,是我國從方國林立走向專制集權的必要措施。
西周實行宗法制,是貴族等級制同政權等級制相結合的產物,實行于王、諸侯、卿大夫、士內部。宗法制規定了大宗和小宗,確定大宗才有繼承權和主祭權,用來辨別后世子孫的親疏尊卑。大宗和小宗,就是在嫡長子繼承制的前提下,為處理嫡長子及其嫡庶兄弟的關系而設的。周王自稱是上天的元子(長子),因而是天子,代表上天統治人民,既是政治上的共主,又是天下的大宗,其王位由嫡長子繼承,世世代代保持大宗的地位。嫡長子的諸兄弟則受封為諸侯,他們相對于嫡長子而言,是小宗,但在自己的封國內又是大宗,其位也由自己的嫡長子繼承。依此類推,諸侯的諸兄弟封為卿大夫,他們對諸侯而言是小宗,但在其宗族中又是大宗,士則成為小宗。大宗有權約束小宗,對同族有生殺大權。小宗必須服從大宗的調度,承擔各種義務。宗法制只適用于同姓貴族內部。周人同姓不婚,就以婚姻關系聯系異姓貴族。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的父輩為伯父叔父,異姓諸侯的父輩為伯舅叔舅。國家如同龐大的家族系統,形成族權和政權的結合。宗法制從表面來看是以血緣為主,實質則是通過血緣關系的親疏來確定財產、權位的繼承權。因此,宗法制既是貴族之間解決財產、權位繼承或分配的一種制度,又是團結同姓貴族和異姓貴族、加強王室和封國聯系的手段。
“禮”和“樂”相提并論,樂配合禮,于人心潛移默化,于社會移風易俗。禮用來區別等級差異,樂用來調理和諧一致,二者相輔相成。因此,各類禮儀活動,必配以相應的樂曲歌舞。《詩經·周頌·武》是周公為慶典活動作的歌詞。唐人孔穎達說:“《武》詩者,奏《大武》之樂歌也。謂周公攝政六年之時,象武王伐紂之事,作《大武》之樂,既成而于廟奏之。”歌詞曰:“於皇武王!無競維烈。允文文王,克開厥后。嗣武受之,勝殷遏劉,耆定爾功。”?筆者譯為:“武王多么偉大英武!煌煌功業,世間所無。文王的文德何等顯著,為后代的發展開辟了道路。武王繼承父業一舉滅商,禁止士兵濫殺無辜。您大功確定,光耀千古!”
周公制定的禮樂,對各級貴族確定坐標,做出約束,防止他們超越名分,從而維護社會秩序。因此,當僭越行為出現時,局外人很自然地感到不安,發出感嘆,予以警告。春秋初期,鄭莊公的弟弟共叔段在其封邑“京”(河南滎陽東南)擴建城邑,規模大大超出禮制的規定。大夫祭仲覺察出他的不軌心跡,對鄭莊公說:“都城(諸侯都邑)過百雉(長三丈、高一丈為一雉),國之害也。先王之制:大都不過參(三)國(國都)之一;中,五之一;小,九之一。今京不度,非制也,君將不堪。”?春秋后期,大夫季氏原本只能在自己的庭院中舉辦“四佾”的舞蹈,即演員八人排列一行,一共四行,但他卻僭越到天子級別的“八佾”,即一共八行。孔子氣憤地說:“八佾舞于庭,是可忍也,孰不可忍也!”?
周公制禮作樂,對于西周的穩定、發展和繁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此舉不但標志著西周的國家體制走上了正軌,上層建筑得到了初步完善,也標志著我國的早期國家上了一個新臺階。禮樂如此重要,必然成為學校教育的主要內容,與射御書數并稱“六藝”。清人孫詒讓評論說:“粵昔周公,纘文、武之志,光輔成王,宅中作雒,爰述官政,以垂成憲,有周一代之典,炳然大備。……其經世大法,咸粹于是。”?
后代王朝時期,無論祭祀、征伐以及其他政治、外交等國家大政,還是人們的起居請安、婚喪嫁娶、親屬交往、師生過從,無不遵循著由周禮發展而來的禮數。而且古代制定刑律,對犯法犯罪的處置,也滲透著周禮區分上下親疏長幼尊卑的精神。自周公制禮作樂以來,中國社會一直等級森嚴,人與人之間缺乏平等關系。禮樂穩定社會的作用,以各種人群安分守己為前提,必然以犧牲絕大多數人的正當利益為代價。
①[西漢]伏勝《尚書大傳》卷四,《四部叢刊》本,上海:商務印書館,1919年版。
②[東漢]鄭玄注、[唐]孔穎達疏《禮記正義》卷三十一《明堂位》,第1088—1089頁,北京大學出版社《十三經注疏》本。
③《尚書正義》卷十五《洛誥》,第494頁。
④楊伯峻注《春秋左傳注·宣公三年》,第671頁,北京:中華書局,1981年版。
⑤《春秋左傳注·文公十八年》,第633—635頁。
⑥楊伯峻譯注《論語譯注·為政篇第二》《八佾篇第三》,第21—22頁、28頁,北京:中華書局,1980年版。
⑦[清]王先謙解《荀子集解》卷六《富國篇第十》,第178頁,北京:中華書局,1988年版。
⑧《禮記正義》卷三《曲禮上》,第91頁。
⑨王玉哲《中華遠古史》第542—543頁,上海人民出版社,2000年版。
⑩葛志毅《周代分封制度研究》修訂本,第1頁、82頁,哈爾濱:黑龍江人民出版社,2005年版。
?[東漢]毛亨傳、[東漢]鄭玄箋、[唐]孔穎達疏《毛詩正義》卷十九(之三),第1576—1577頁,北京大學出版社《十三經注疏》本。
?《春秋左傳注·隱公元年》,第11—12頁。
?《論語譯注·八佾篇第三》,第23頁
?[清]孫詒讓《周禮正義》卷首《序》,第1頁,北京:中華書局,1987年版。
《河洛文化論衡》徐金星郭紹林扈耕田等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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